在今年正式实施的新民诉法中,对民事诉讼代理制度进行了调整,其中变化之一便是对普通公民代理进行了限制。日前,一名试图以普通公民身份代理诉讼的代理人被法院指出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被合议庭责令退出法庭。
今年5月,杨某与吕某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千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开庭之初,法官依法询问双方代理人情况,杨某的代理人常某回答称,其是作为无业公民担任委托代理人。法官当即指出,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只有三种人员可以被委托为民事诉讼代理人,一是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据此,无业公民代理无法律依据。
一看出问题了,常某又提出,自己不但是杨某的近亲属,而且还是基层法律服务者,完全有资格担任杨某的委托代理人。法庭要求常某提供所在社区、辖区派出所或者司法部门的相关证明,而常某在法庭限定的时间内未能提供。法庭认为,常某不符合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规定,不能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该案庭审,并当庭责令常某退出法庭。
对此,主审法官介绍说,首先,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常某并不是原告杨某的近亲属,也没有被杨某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因此常某自称以公民的身份担任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其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指的是符合司法部发布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而本案中的常某并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此也不能作为代理人参加庭审。
那么,以后具体哪些人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呢?承办法官给出了答案。一是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律师就是持有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基层法律工作者指的是在乡镇、街道司法所从事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持有政府颁发的基层法律工作证件的人员。二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这里所指的“当事人”包含自然人、法人和组织。“当事人”为自然人时,其近亲属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范围以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限。“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其工作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三是当事人所在的村委会、居委会、单位及一些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据了解,新民诉法对公民代理制度进行严格限制,取消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资格。这一方面是因为此前公民代理制度曾遭滥用,催生了不少违法代理现象,实践中很多并不具备专业法律知识和诉讼能力的人员,冒充律师参与庭审,收取当事人费用,此类代理人常唆使当事人主张高额诉讼,提高当事人不合理的诉讼预期,既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亦影响了法院的正常诉讼制度,甚至干扰司法审判,造成了非常不好的社会影响。与此同时,随着诉讼专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进行民事诉讼活动需要更高的专业能力和技巧,与律师相比,普通公民显然在法律经验上还有欠缺,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诉讼的效率和效果。新民诉法对公民代理制度进行严格限制,也充分体现了司法审判向着专业化、规范化发展的要求。
法官在此提醒,虽然法律条文已有,但在利益驱动下,仍不免会有“黑律师”或“土律师”出没。建议如果要委托律师作代理人,最好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对于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也要查看他们的律师执业证,并登录市司法局网站予以核实;农民工等困难群体还可以向当地司法部门申请法律援助,不要冒险请所谓的可低价代理案件的“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