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刘女士与王某前年建立了恋爱关系,不久之后二人开始了同居生活,但是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刘女士非婚生一女(现随刘女士生活),女儿出生后,双方常常因为生活的琐事吵架,关系逐渐恶化,半年前刘女士与王某分居了。孩子由刘女士抚养,王某一直不闻不问,刘女士向王某索要抚养费用未果。如果刘女士诉至法院的话,法院会支持刘女士的请求吗
答:《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该条所说的“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俗称“私生子”。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其本身没有过错,享有要求生父母对其抚养教育的权利。如果生父母或其中一方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未成年的、不能独立生活的非婚生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和教育费的权利。因你们的女儿年幼,您可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以女儿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承担相应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