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耿某把农村自住房屋建设工程承包给李某,王某受雇于李某在耿某建筑工地干活。2013年5月5日下午三时许,王某在为耿某建平房收工移动滑板上料机时,因滑板上料机把耿某家的照明电线砸坏(先漏电,后断掉),导致滑板上料机带电,王某中电当场身亡。后经鉴定认为王某符合因电击损伤所致的电击死。经调查,发生事故的照明电线为某电业公司聘用的农村电工安装,且负责管理的电工对该线路的漏电保护器已经坏掉的事实知晓。电业公司是否应对王某受电击死亡承担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发生事故的照明电线为某电业公司聘用的农村电工安装,负责管理的电工对该线路的漏电保护器已经坏掉的事实知晓的情况下应当及时更换漏电保护器,以免对他人的人身及财产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或威胁,然该电业公司并未及时更换漏电保护器以致造成王某中电死亡,电业公司对王某中电死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该起事故中,王某在拆卸滑板上料机时应当意识到该行为可能存在被电击的风险,因过于自信但未能避免事故的发生,王某对自己的损害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减轻某电业公司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