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国庆期间外出旅游,与我们签约的旅行社不讲信用,擅自减少旅游点和改变住宿条件,致使我们上当受骗。请问,旅行社违反承诺,是否应承担责任?
答:旅行社违反承诺,即违反以广告、旅游说明书、旅游合同、口头承诺、店堂告示等形式表明的旅游合同的内容的,不经客户同意,擅自改变行程,改变或减少景点或改变住宿条件的,属于严重违约行为。客户可以要求旅行社按原约定继续履行其义务,也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旅行社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按具体情况退还部分或全部费用。即使征得客户同意,旅行社仍应赔偿因此给客户造成的损失,当然这种情况下一般损失应较小。但是,如果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景点、食宿条件等与其承诺严重不符,即构成欺诈。客户不仅可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费用或全部费用,赔偿实际损失,而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还可获得另外增加的服务费用一倍的赔偿,即可要求旅行社另外支付收取价款等额的赔偿费,因此旅行社应支付给客户的费用等于部分退还费用加实际损失赔偿加与其收费等额的赔偿。当然,由于不可抗力(如山洪、骚乱等)导致改变旅游行程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仍应退还部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