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刘某系马某的雇员,在为柏某农村自住房屋建设中从事木工施工。2012年5月17日上午风大,马某遂说因风大下午木工活不干了,柏某也因马某与刘某连续做木工活几天挺辛苦的为表达一下谢意遂在当天中午摆下酒席,刘某在饭桌上饮了两玻璃杯白酒。2012年5月17日下午三点左右,刘某在二楼木梯上干活时从木梯上摔下,后刘某被送往医院紧急治疗。刘某共住院86天,花去医疗费用共计45468.08元。刘某经司法鉴定构成颅脑损伤二级伤残、左锁骨骨折九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被告马某在施工现场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事故发生后,刘某与马某、柏某未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现刘某起诉,请求依法判决马某、柏某共同赔偿335180.14元能获支持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收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刘某在马某的木工队按马某的安排干活,马某给付报酬,刘某与马某已形成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刘某受雇于马某为柏某农村自住房屋建设支壳子板时摔伤并进行相应的治疗,构成颅脑损伤二级伤残、左锁骨骨折九级伤残的事实清楚,且马某在施工现场没有采取相应的施工安全防范措施,在刘某饮酒后也未能阻止刘某施工,马某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施工义务和注意义务,马某对刘某之损害具有过错,作为雇主的马某对刘某的伤害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作为房主,柏某在马某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情况下,明知刘某中午在自家饮酒,对刘某有安全注意义务,却放任事故的发生,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该起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该起事故中,刘某应当意识到酒后施工的风险,因过于自信但未能避免事故的发生,刘某对自己的损害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减轻马某、柏某的赔偿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原告的诉请会获得支持,马某、柏某应具体赔偿多少,则以法庭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