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法院简介
审务公开
队伍建设
法学园地
案件快报
荣誉展台
法律法规
裁判文书
专题报道
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公开
>
法律问答
野猪致庄稼损坏,我该向谁提出补偿?
作者:刘子龙 发布时间:2014-03-10 09:52:57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问:我家住在山区农村,我出外读书,父母在家种植庄稼。以前农村野猪几乎没有,近年来突然出现大量野猪啃食庄稼。我家庄稼损失很大,野猪属于国家级保护动物,又不能猎杀,我该向谁提出补偿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4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同时,对自然保护区重点保护动物致害的,应按这一规定处理,不适用《民法通则》127条和《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
所以,你可以向当地政府提出补偿申请。
责任编辑:刘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