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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
作者:刘子龙  发布时间:2014-03-14 14:12:40 打印 字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期间作出规定。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间

  第八十二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八十三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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