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法院简介
审务公开
队伍建设
法学园地
案件快报
荣誉展台
法律法规
裁判文书
专题报道
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公开
>
诉讼指南
延期开庭
作者:刘子龙 发布时间:2014-03-14 14:13:10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延期开庭必须找主审法官书面提出申请,明确确提出延期开庭申请,表明理由,如果你提出的证据非常重要,理由非常充分,法院一般会接受申请的。
责任编辑:刘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