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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退休后重新就业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作者:刘子龙  发布时间:2014-04-02 09:04:25 打印 字号: | |
  问:我原某厂职工,在法定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退休金后,进入某有限公司务工。一天,我在去某有限公司上班途中遇车祸受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我与某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只属于劳务关系,不符合工伤认定,决定不予受理。请问我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你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了退休金,根据上诉法律规定,你与原工作单位某厂已经没有劳动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该规定说明你退休后到某有限公司上班只属于劳务关系,劳动关系不能成立,所以上班途中所受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书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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