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公开 > 法律问答
知道案件情况的证人必须到庭作证吗?
作者:刘子龙  发布时间:2014-04-02 09:04:58 打印 字号: | |
  问:我与杨某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经相关部门调解双方均未能达成协议。现我已诉到法院,并向法院提交了3个证人的证言。但在立案时,法官告诉我,这3个证人知道案件情况,开庭时你要叫这3个证人出庭作证。请问,证人必须到庭作证吗?

  答: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第73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你起诉的案件中涉及的3个证人,如果他们没有上述规定的情形,你应当请他们出庭为你作证。因为你提供的证人证言虽有证明效力,但一般低于出庭证人提供证言的证明效力,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你提供的证人如果不出庭将导致证言的效力减低,你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责任编辑:刘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