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3年5月,我与刘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门面房一间,租期一年,用于做水果生意。合同签订后向刘某交纳了一年的租金。2013年12月,李某找到我,告知该租赁房屋是刘某擅自转租,现他已与刘某解除租赁关系,要求我限期搬离。无奈,我只有将待售水果低价处理。刘某不同意赔偿损失。请问,我有权要求擅自转租人赔偿损失吗?
答:你有权要求擅自转租人刘某赔偿损失。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刘某应当为擅自转租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其次,你租用刘某房屋,刘某收取租金,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但刘某在与你签订租赁合同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告知其系租赁他人房屋的事实,导致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与其解除合同时,影响到你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刘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你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解除租赁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