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穷尽财产调查,被执行人一无所有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8-09-04 10:05:34 打印 字号: | |

案例:

孙某等55人申请执行鞍山市金城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系列案件

基本案情:

孙某等55人系金城某公司员工,金城某公司拖欠孙某等55人工资款尚未支付,经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金城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支付拖欠的工资款共计288555元。

执行过程及法律依据:

因金城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孙某等55人向千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千山区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金城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通过邮寄送达、现场送达两种方式送达了上述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权、动产、不动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实地到被执行人厂区内勘察,其厂区破败,除门卫外没有人在,留守门卫告知执行干警,该厂区是被执行人租赁的,现在已不经营,法定代表人已无法取得联系,后执行干警与被执行人厂区所在地村委会了解核实情况,上述情况属实。

在法院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情况下,执行干警及时与申请执行人取得联系并通报了执行过程,向申请执行人征求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某、杨某为代表,向法院提供了车辆和设备线索,后经千山区法院核实,该车辆不属于被执行人财产,厂区内缝纫设备已被其他案件查封,已作以物抵债处置,申请执行人再无其他线索可提供,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系列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履行生效判决是当事人应尽的义务,千山区法院在执行该系列案件时,穷尽调查手段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千山区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责任编辑:李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