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本周成功执结一件多年上访积案。2018年6月6日,我院执行干警早八点组织到一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家中查找被执行人汪某线索,于8时30分左右到其家中,无人,经与其邻居确认,被执行人汪某刚好外出,我院执行干警在其家门上留置送达传票,依法传唤其次日到庭,2018年6月7日,该被执行人按时到庭,经依法询问,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我院拟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拘留措施,被执行人因惧怕威慑,提出与申请执行人面谈,我院遂将被执行人意愿告知申请执行人,经过长达半天的商谈,执行干警连午饭都没赶上,直至下午两点,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和解协议,成功化解信访,使得多年积案得以执结。
简要案情:
申请执行人庄志新与被执行人汪立伟、喻宗生、王宏、辽阳市站前大型汽车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根据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08)鞍千千初字第2122号民事判决书,四被执行人应共同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赔偿金共计118233元。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到相关银行、车辆、房产、土地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因本案被执行人辽阳市站前大型汽车队注册地在辽阳,且正常经营,遂我院将案件委托辽阳白塔区人民法院执行,后白塔区法院未予立案,案件退回我院继续执行。2013年有了查控系统后,我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辽阳市站前大型汽车队银行账户存款,被执行人辽阳市站前大型汽车队遂联系法院告知和解事宜,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阳市站前大型汽车队以35000元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放弃对其连带责任追索权,我院解除对被执行人辽阳市站前大型汽车队的账号冻结措施。
期间,我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汪立伟名下辽CQ0660车辆,经查实车主名为张某,于2015年转出,非本案被执行人所有,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喻宗生拆迁款经我院查实为其妻子张志芹所有,被执行人喻宗生不享有份额,被执行人汪立伟所在单位为其出具了其处于停工状态无工资收入的证明,导致本案难以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多次释法明理,申请执行人仍不理解,多次上访。因案件为多年积案,当时没有系统录入,我院执行干警经与审管办多次协调,将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录入华宇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再次进行查询,并多方查找被执行人人身线索,上门调查,留置送达,积极与申请执行人保持联系,最终双方达成和解,促成本案成功结案。
自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以来,我院将旧存案件、有上访倾向案件列为清查重点,对此类案件重新进行四查,以信息化方式弥补当年执行工作所限,对能够有希望执结的案件加大执行打击力度,确保清仓见底行动得到有效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