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你好,我单位今天已经收到被执行人打过来的执行款,本金8962845.53元及案件受理费37270元,申请结案,感谢法官。”6月12日,一起执行案件的申请人鞍山某银行联系千山区法院执行局法官时说道。
2018年2月11日,千山区法院执行局立案执行一起鞍山某银行诉辽宁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某、担保人徐某、梁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件立案后,因当事双方均为企业,且涉案标的较大,遂引起办案法官及局领导重视。千山区法院执行局承办法官于2月16日依法向相关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并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冻结被执行人辽宁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最初冻结时,账户内实际控制金额仅三万余元,后该账户陆续进账,最终达到本案执行标的额九百万元整。
该冻结账户陆续进账后,被执行人辽宁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动联系千山法院执行局,申请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第三项内容,执行担保人名下房产,承办法官当庭即向该被执行人释法,表示其公司为本案生效文书确定的主债务人,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应优先执行第一项,即由被执行人辽宁某公司承担给付义务,在其履行不能的情况下,才可执行担保人财产,并且该担保人提供的抵押房产,经查已被其他法院查封。被执行人辽宁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起初并不理解,经过承办法官多次释法明理,最终被执行人认可,并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遂出现开头电话联系承办法官的一幕。
本案的顺利执结,有赖于法院执行的信息化建设,网络查控系统的便捷性,为执行法官节省了大量时间,最大限度的拓宽了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渠道,千山区法院在充分利用执行信息化建设成果的同时,重视多措并举,注重在理财产品、公积金、股息红利、证券等方面加大传统查控力度,攻坚克难,确保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全面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