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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考核办法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8-09-04 10:44:32 打印 字号: | |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院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提高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保障执行工作公正、公开、高效、廉洁和规范有序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考核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行工作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司法工作主题,针对执行工作中存在的执行难和执行乱这两个突出问题,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加大执行力度,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促进全院执行工作上新台阶。

    第三条 执行工作统一考核坚持质量与效率并重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考核标准、考核办法、考核要求“三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执行工作的考核。

  第五条 执行工作统一考核范围包括综合考核项目和业务考核项目两大部分。实行百分制考核,其中综合考核项目30分,业务考核项目70分,另根据不同情况增加和扣减分数。

  综合项目包括制度建设、案件管理、调研工作等指标;业务项目包括执结率、和解结案率、中止执行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格率、信访化解率四项指标。

第二节  综合考核项目与标准

第六条 综合考核项目达到基本要求的,计30分。

(一)制度健全。执行局:建有学习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执行流程管理制度、廉政制度、执行工作统一管理制度、执行案件信息管理制度。计8分。

(二)执行款物管理规范。要求建立统一的标的款收发台帐,专人管理,严格按照院执行款物管理暂行规定执行的,计4分,每发现违规一件(次)扣1分。

(三)执行局统一管理、统一协调、指挥全院的执行工作,全院执行工作成绩突出的,计6分。

(四)调研工作。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执行调研文章、报道执行工作动态、专题宣传执行工作先进事迹和模范人物、执行典型案例,执行局人均任务1篇,共7篇,计8分。超任务的属国家级的每篇加0.5分,属省级的每篇加0.2分,属市级的每篇加0.1分。该项任务的完成,由各执行庭室完成,或由各执行庭室提供报道材料,由办公室协助整理后共同投稿并发表。

(五)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员(信息录入人员)能及时录入全部执行案件基本信息,执行人员能及时提供执行流程信息的,计4分。

第七条 无正当理由不完成或不按时完成中院执行局或院领导交办工作事项(含交办、督办案件)的,每件(次)扣3分。

第八条 按时填送各类执行报表、报结案件,以便录入执行信息系统,上报执行报表不及时或不准确的,每次扣0.5分。存在不如实呈报案件数或者其他弄虚作假情形的,每件(次)扣2分。

  第九条 重大执行事项不及时请示报告的每件(次)扣3分。

  第十条 因违法执行或执行不当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错案的,或者因执行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每件(次)扣5分。

   第十一条 综合考核项目减分以扣完基本分为止,不计负分。

第三节  业务考核项目与标准

第十二条 业务项目达到五项指标的,计70分。每单项扣分不计负分。

(一)全年执行结案率达到95%的,计24分,每上升或下降一个百分点,相应增加或扣减1分。

(二)执行和解(包括自动履行)案件数达到结案总数50%的,计16分。每上升或下降一个百分点,相应增加或扣减0.3分。

(三)中止执行(包括发放债权凭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数占结案总数15%的,计16分,每下降或上升一个百分点,相应增加或扣减0.5分。

(四)案件申诉上访件(次)数是全年执行案件收案总数2%的,计14分,每下降或上升一个百分点,相应增加或扣减2分。

第十三条 经评查或抽查,每发现1件不合格案件扣2分,基本合格案件扣0.5;每发现1份不合格法律文书扣2,基本合格法律文书扣0.5分。

第十四条 经每月一次在执行网上检查,发现1件没及时准确全面录入执行流程信息的扣0.1分。

第四节  考核实施方式

第十五条 全院执行工作统一考核实行年终考核与平时检查记载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案件评查采取全面评查或重点评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年终考核由院里成立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全院执行工作统一考核。

考核领导小组下设执行工作考评组(具体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于年底对执行工作进行考评,考核领导小组将考评情况进行汇总纳入全院工作考核范围。执行工作按全院工作20%比例考核。

第五节  有关问题的说明与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考核的执行案件,是指通过立案程序立的执行案件。

第十八条 全年人均执结案件数,是指全院执行干警人均执结的案件数。

第十九条 案件信访件(次)数,是指以来信、来访等方式,向县级以上机关或部门及其领导反映执行案件存在的问题。一次多处申诉上访的,只计算1件(次),多次重复申诉上访的,重复计算申诉上访件(次)数。

第二十条 上报执行报表及时,是指执行局应于每月10日前向本院司法统计部门报结案件、向中院报送执行报表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执行报表准确是指:旧存、新收、已执结、未执结的案件均有登记造册和台帐;中止、终结、和解、发放债权凭证等案件数清楚。

第二十二条 执行结案方式包括:

(一)受理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二)裁定中止执行或发放债权凭证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裁定终结执行;

(四)裁定不予执行或驳回执行申请;

(五)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指定执行和被上级法院裁定提级执行做销案处理的。

第二十三条 基本合格案件,是指立案基本规范,程序基本合法,适用法律基本正确,手续基本完备,法律文书基本齐全和处理基本适当。

第二十四条 不合格案件,是指下列情形:

(一) 未经立案程序而执行的案件;

(二) 应当合议而未经过合议径行处理的案件;

(三) 中止、终结执行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案件;

(四) 中止、终结执行裁定未依法送达给当事人的案件;

(五) 超越管辖权执行的案件;

(六) 未发出执行通知书而径行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件;

(七) 超过法定期限,且未办理延期批准手续的案件;

(八) 对案外人提出的书面执行异议未依法处理的案件;

(九) 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实体处理明显不当的案件;

(十) 案卷未及时整理装订归档的案件。

第二十五条 基本合格法律文书,是指格式基本符合要求,叙事比较清楚,说理比较充分,错、漏、重字二个以下的法律文书。

第二十六条 不合格法律文书,是指应经院长或主管院领导签发而未签发的法律文书或格式不规范,叙事不明,说理不充分,层次不清,用词不当,适用法律错误,错、漏、重字三个以上或裁决主文错、漏、重字的法律文书。

第六节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考核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考核办法从201681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李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