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以来,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目标,充分发挥执行工作职能作用,攻坚克难,特制定本办法,保障执行案件质效和执行队伍能力得以全面提升。
(一) 以专项活动为载体,着力强化重点案件执行
1、开展涉民生执行案件专项活动。按照上级法院的部署,重点加强追索劳动报酬、赡养费、抚养费、交通肇事等案件的执行工作。
2、开展“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活动。认真学习“第三方评估考核指标”,严格遵守执行办案37个节点控制,保证案件办理规范化。
3、开展“百日执行会战”专项活动。根据省院要求,开展百日集中执行行动。
4、开展执行款物清理专项活动。做好涉案款物“一案一账号”系统对接。
5、开展执行信访化解行动。成立领导小组,逐项排查梳理,设定院、局领导专门执行信访接待日,做好登记回访,建立台账,切实解决诉求,定纷止争。
(二)以创新机制为抓手,促进执行工作科学发展
1、推行团队办案模式。积极倡导实行团队化工作模式改革,将现有人员按照“员额法官 法官助理 辅助人员”模式配备。执行局组建5个执行团队,员额法官领衔担任团队长,管理团队事务,带头办理案件,有效提升了执行质效。
2、建立执行法官专业会议制度。组建由主管副院长、局长、副局长、执行局庭长和相关业务庭长组成的执行法官专业会议,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裁决和执行方案,为合议庭提供合理有效的参考,充分体现执行工作司法权与行政权相融合性质,有效提升了案件质量。
3、促进协同执行工作机制。有针对性开展上级法院与基层法院、基层法院与基层法院之间协同执行工作,重点在对被执行人相同、标的物处置相同的案件、统一调动、统一管理。
4、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协调建立执行联动机制,与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联动,加强对被执行人人身及财产的监控,初步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工作格局。
(三)以信息化建设为保障,助推执行工作高效发展
1、搭建执行信息化网络建设框架。建立统一的执行办案系统、网络查控系统、失信惩戒系统、网络拍卖系统等执行信息化网络系统,实现执行案件网上办理工作常态化,为提高办案效率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
2、建立“一案一账户”,规范执行案款管理。积极与银行沟通合作,建立“一案一账户”执行案款管理系统,运用大数据技术,实现款项、案号、当事人的一一实时对应,有效解决案款不对应,执行案款滞留等问题,提高法院执行案款管理效率和执行工作透明度。
(四)以制度创新为依托,推动执行工作规范运行
1、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把执行工作规范化管理作为重点,从人、钱、案等方面进行规范。建立执行案件详细电子档案,确保执行日志录入完整、及时,实行案件流程化跟踪管理,有效促进规范执行。
2、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协调配合机制。建立执行局长例会、局务会、个案分析会等制度,加强对案件的协调。加强法院立、审、执各个部门之间的配合,切实解决立案、审判、执行环节配合不畅,影响执行的问题。
3、建立健全执行权科学配置监督机制。加强对执行案件的归口管理,科学界定执行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推进执裁分离。完善执行案件、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的办案流程,使执行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每个环节都受到分权机制的制约。强化对执行工作的动态管理,落实执行款物管理制度,防止私自收费和私自截留执行款物等违法违纪行为。
(五)以队伍建设为根本,提升执行干警能力素质
抓好执行队伍建设,在努力打造一支政治思想坚定,作风纪律优良,业务能力过硬执行队伍上下功夫。一是提升队伍政治素质。通过召开执行工作会议、支部组织学习等形式组织学习十九大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加强理想信念教育。二是加强队伍司法能力。加强执行岗位业务培训和法律知识学习,组织执行骨干参加执行干警培训,采取“以会代训”等形式,组织专题学习,提升素质。三是转变队伍工作作风。以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治理整治行动为抓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剖析根源,切实整改,努力做到依法、高效、积极、文明执行。四是加强队伍廉政建设。通过召开反腐败工作会议,签订廉政责任状,参观警示教育基地等方式,筑牢干警思想防线;强化执行案件重点环节监督,科学制定防范措施,对违法违纪行为坚持“零容忍”态度,确保执行队伍的清正廉洁。
(六)以诚信建设为导向,切实加大失信惩戒力度
借助科技化手段,除法定事项不能公开外,努力做到能公开的全部公开,以公信促诚信。
一是加大信用惩戒力度。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录入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进行发布。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手段对失信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实行查封、扣划、冻结,对失信被执行人实行控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二是依法打击拒执犯罪。充分认识打击拒执犯罪工作的重大意义,坚持公诉、自诉案件并重,依法开展打击拒执犯罪工作。在公诉案件的办理中,法院经过认定,对确有证据证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涉嫌拒执犯罪的被执行人,在穷尽罚款、拘留等强制手段后,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