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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19年度部门预算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2-21 09:00:00 打印 字号: | |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二部分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三部分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19年部门预算表


一、  2019年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收支预算批复总表


二、  2019年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收入预算批复总表


三、  2019年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支出预算批复总表


四、  2019年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按功能科目批复总表


五、  2019年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六、  2019年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七、  2019年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批复表


八、  2019年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财政拨款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九、  2019年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  2019年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一、2019年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二、2019年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三、2019年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批复表


十四、2019年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批复表


十五、2019年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项目等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六、2019年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债务支出明细情况    批复表


十七、2019年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政府采购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八、2019年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九、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19年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四部分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一、公开原则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以下简称涉密信息)外,各级政府公开本级政府预决算,中央和地方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推进部门预算公开。


    坚持明确和落实责任。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法主动公开预决算信息,各级政府预决算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公开本部门本单位预决算。


    坚持以公开促改革。以公开为抓手,通过预决算公开促进财税体制改革和其他相关领域改革,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动力。


二、公开内容


地方部门预决算公开的内容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其中: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3张报表,包括:①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②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③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5张报表,包括:①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④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⑤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


地方各部门公开预决算的同时,应当一并公开本部门的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各地区应结合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各部门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


三、公开方式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建有门户网站的,应当在门户网站公开预决算,并永久保留,其中当年预决算应当公开在网站醒目位置;没有门户网站的,应当采取措施在公开媒体公开预决算,并积极推动门户网站建设。


自2017年起,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或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设立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或专栏),将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在平台(或专栏)上集中公开。对在统一平台公开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应当编制目录,对公开内容进行分类、分级,方便公众查阅和监督。


四、公开程序


1.下达目标;2.编制上报;3.审查平衡;4.审议批准;5.下达执行。


 


第二部分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概况


 


一、部门职责


审判各类诉讼案件,惩治罪犯,保障人权,解决纠纷,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制度和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通过审判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祖国,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二、机构设置


纳入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第三部分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公开报表


 




 第四部分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19年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2489.5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1906.5万元;


2.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480万元;


3.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0万元;


4.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5.其他非税收入0万元。


6.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103万元。


(二)支出预算2489.5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1857.5万元


2.项目支出632万元。


在支出预算2489.5万元中,政府采购支出262万元,债务支出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


2019年预算收支比2018年增加198.3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2018年退费全额返还。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9年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54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公务用车运行费等。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安排政府采购预算262万元,其中货物262万元,服务0万元,工程0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9年,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财政拨款安排的 “三公”经费预算为40.8万元,与2018年持平。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2018年减少0万元,下降0%。


2.公务接待费4.5万元,比2018年减少0万元,下降0%。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6.3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比2018年减少0万元,下降0%;公务用车运行费36.3万元,比2018年减少0万元,下降0%),比2018年减少0万元,下降0%。


 




















































2019年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三公”经费预算表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2018



2019



合计



40.8



40.8



1.因公出国(境)费



0



0



2.公务接待费



4.5



4.5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36.3



36.3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



0



0



       公务用车运行费



36.3



36.3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19年年初预算购置车辆0台,金额0万元。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19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1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1个,涉及资金150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4.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9.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责任编辑:李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