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年前承包的果园,如今土地被国家征用后补偿了28万余元,承包方认为自己经营多年的果树补偿款应为自己所有,发包方认为自己的土地自己领取补偿款理所应当,法官会如何化解矛盾?
2002年3月,修某某将其承包的果园转包给钟某某,二人约定承包期限至2025年,转让款10000元。2020年5月,二人协议中约定的果园被国家征用,修某某从街道办事处领取了占地补偿款28万余元。钟某某得知此事后,认为最初协议签订时已约定占地补偿款归自己所有,要求修某某将补偿款还给自己,但修某某认为钟某某对协议理解有误,此笔补偿款应为自己所有。二人争执不下,钟某某怒气冲冲来到千山法院起诉,要求修某某返还补偿款。
开庭的时候,承办法官白雪了解到,就此次纠纷,村委会已经多次进行调解,都没有成功,双方存在很大争议。钟某某认为,此次占地补偿款明细中果树等补偿均属于转租期内其个人财产,所以补偿款应为自己所有,要求修某某返还补偿款。修某某则认为,协议约定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山上果树,第二部分是山下自留地,当时约定的是山下自留地如动迁,补偿款归原告,但现在动迁的是山上果树,补偿款应归自己,故其拒绝返还。
法官当庭询问双方是否有调解意向时,双方争的面红耳赤,坚决不同意调解,法官告知双方庭审之后可以再考虑,如果有调解意向,法院仍可以继续组织调解。庭审结束后,对本案相关证据重新进行梳理后,法官发现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中包含了果树及自留地两部分,对于占地补偿款归原告的约定并不明确。白雪法官以此处为突破点,又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交谈,在保障双方当事人权益的基础上,站在每方当事人的立场设身处地为他们分析问题、权衡利弊,并耐心、详细地为二人讲解了此次纠纷之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希望他们能互相理解各让一步。法官说的有理有据,二人的态度也逐渐有所缓和,愿意回去考虑考虑。
第一次组织双方调解,到场人员为双方当事人代理律师,分别就各自的调解方案与对方进行了沟通,原告钟某某提出要20万元,而被告修某某只同意给付8万元。由于双方当事人意见不统一,本次调解亦未取得成功。
双方愿意坐下来商谈,调解就成功了一半,这就增强了法官组织双方调解的信心。法官认为此次动迁补偿款绝大部分为果树补偿,从评估报告中无法分辨出具体哪些果树是原告栽种、哪些为被告栽种,且争议土地上的果树已被清除,二人的补偿款数额也无法确定,直接判决缺乏事实基础,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有调解才能彻底化解矛盾,法官随即又分别与双方当事人通过电话及当面沟通。白雪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分别劝说双方,动迁对二人来说均有益,没有被告的承包地就没有原告今天栽种的果树,没有原告栽种、打理的果树,被告的承包地就会始终荒芜,也得不到28余万元的补偿款,彼此在该案之前又没有任何矛盾,所以希望双方能认真考虑一下能否自行将动迁补偿款进行分割。最后,在一次长达40分钟的电话沟通后,原告主张占地补偿款的一半即可。随即白雪法官通知被告该调解方案,并留给被告修某某充足的时间进行考虑与权衡。
8月28日,白雪法官又一次组织双方到法院进行调解,经过反复协商,最终双方同意将占地补偿款281590元平分处理。协议达成一致,修某某马上联系家人当即送来了钱款,并亲自将补偿款送到了钟某某的手上。自此双方握手言和,法官妥善化解了这起因土地补偿引起的纠纷。